(中央社記者潘智義台北30日電)投保中心今天表示,雖然獨董可單獨召集股臨會,但修法後將須由獨董組成的審計委員會共同決議。因此,請中福獨董就2月6日召集股臨會必要性加以說明。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發布新聞稿,再度呼籲獨董召集股東臨時會應審慎評估必要性及是否為公司利益考量,並請中福公司獨董應善盡其職責。
投保中心表示,主管機關已於民國111年8月16日宣布證交法第14條之4、14條之5與第178條修正草案,待立法院修法後,股東會召集權,必須由獨董組成的審計委員會以合議方式為之,而不得再由獨董單獨行使。
投保中心先前已發布新聞稿表示,在修法前,獨立董事雖有單獨召集股東會權限,但依公司法第220條規定,於召集時仍應考量公司利益及召集必要性。
因此,基於公司治理落實及維護投資人權益考量,投保中心特別提醒上市櫃公司獨立董事就股東會召集權等行使,應審慎評估符合公司法所定要件,依公司法第23條第1項規定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
針對中福公司獨立董事將於2月6日召集股臨會全面改選董事,為維護股東權益,投保中心已函請該獨立董事就召集股東臨時會必要性予以說明,若評估後仍具必要性,則請於股臨會上向股東說明清楚,以供股東行使股東權參考,並籲請獨董應維持其獨立性,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編輯:趙蔚蘭)112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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